法国确立共和政体第一条 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
众议院依选举法规定的条件、以普选方式选出,参议院的组成、选举方式和职权,将由一项特别法规定
第二条 共和国的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
总统任期七年,连选得连任
第三条 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制法律之权
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
第四条 自本法颁行之日起,如国家参事职位出现空缺,共和国总统得在内阁会议上任命从事日常事务的国家参事
以此方式任命的国家参事,只能由在内阁会议上宣布的法令罢免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召集选民团进行新的选举
………第八条 两院有权根据各自依绝对多数票分别所作的决议,或自动地、或经共和国总统之要求,宣布有必要修改宪法
当两院都作出这一决议后,两院将组成着手修改宪法的国民议会
第九条 政府和两院设在凡尔赛
——摘自《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