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概念新探]危害结果的概念 摘要:危害结果的概念问题,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必须正确解决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关于危害结果的概念和其他一些问题还存在很多争议。本文就从危害结果的概念谈起,以及它与一些相关问题的争议,以及其地位等,本文都将涉及,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从而对危害结果的概念有更清楚的认识。 关键词:危害结果;存在范围;犯罪构成;界定意义 对于危害结果的概念,刑法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广义结果说与狭义结果说;我国学术上主要存在五种观点,下文将一一介绍与评析;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也有很大的探讨价值;危害结果与犯罪对象有何联系,又有何区别,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解答。 一、危害结果概念的观点与评析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对危害结果的概念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危害结果不仅限于行为对客观外在世界造成的有形变化,还包括身体动作和其他非物质性损害。凡是犯罪意思的客观化,都是危害结果。持此观点的主要是德国的刑法学家麦玆格(Mezger)。广义说所认为的危害结果的外延比较宽。 另为狭义结果说。此说主张,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致使犯罪客体发生的事实上的损害或危险状态,这种事实情况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客观依据。主张此说的主要是麦耶(H.Mayer)。该说认为危害结果指行为对行为客体(犯罪对象)所造成的客观可见的实害与危险,这就排除了客观不可见的行为后果。 现在狭义说为大陆法系的通说。广义说认为,危害结果不限于行为对客观外在世界的有形变化,还包括身体动作和其他非物质性损害。有形变化属于客观可见的、具体的;身体动作和其他非物质性损害则属于法益被侵犯或者义务被违反,是抽象的。身体动作和其他非物质想损害也属于危害结果,身体动作属于危害行为,是行为的外在表现,行为和结果又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两个事实特征,广义说把他们混为一谈了。另一方面,有危害行为不一定有危害结果,可能产生别的结果:有危害结果必有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不可能有危害结果。根据该说,危害结果包括身体动作,那么区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已没有意义,危害行为的存在也就没有意义,危害结果也就失去了在法律上独立存在的前提。它只关注结果的法律意义,从而忽略了结果的自然意义。从这一方面看,广义说不尽合理。但广义说除了实害结果外将精神损害这类非物质性结果也作为刑法意义上的结果,这是其合理之处。现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