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概念新探]危害结果的概念 摘要:危害结果的概念问题,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必须正确解决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关于危害结果的概念和其他一些问题还存在很多争议
本文就从危害结果的概念谈起,以及它与一些相关问题的争议,以及其地位等,本文都将涉及,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从而对危害结果的概念有更清楚的认识
关键词:危害结果;存在范围;犯罪构成;界定意义 对于危害结果的概念,刑法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
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广义结果说与狭义结果说;我国学术上主要存在五种观点,下文将一一介绍与评析;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也有很大的探讨价值;危害结果与犯罪对象有何联系,又有何区别,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解答
一、危害结果概念的观点与评析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对危害结果的概念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危害结果不仅限于行为对客观外在世界造成的有形变化,还包括身体动作和其他非物质性损害
凡是犯罪意思的客观化,都是危害结果
持此观点的主要是德国的刑法学家麦玆格(Mezger)
广义说所认为的危害结果的外延比较宽
另为狭义结果说
此说主张,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致使犯罪客体发生的事实上的损害或危险状态,这种事实情况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客观依据
主张此说的主要是麦耶(H
Mayer)
该说认为危害结果指行为对行为客体(犯罪对象)所造成的客观可见的实害与危险,这就排除了客观不可见的行为后果
现在狭义说为大陆法系的通说
广义说认为,危害结果不限于行为对客观外在世界的有形变化,还包括身体动作和其他非物质性损害
有形变化属于客观可见的、具体的;身体动作和其他非物质性损害则属于法益被侵犯或者义务被违反,是抽象的
身体动作和其他非物质想损害也属于危害结果,身体动作属于危害行为,是行为的外在表现,行为和结果又是犯罪客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