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近年来,我市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此类犯罪已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侵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金融秩序,妨害司法公正,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已经形成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依法惩治“套路贷”违法犯罪,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强化协作配合,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套路贷”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空白合同”、“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各种方式强立债权、肆意垒高债务,实行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市扫黑办要依托政法综治信息共享平台,广辟数据来源,讨论确定关键字标签,形成“大数据+‘套路贷”’工作模式,实现对“套路贷”犯罪高危人员的甄别,提升准确打击“套路贷”的效能。针对“套路贷”案件普遍存在的抵押车辆、房产、虚假诉讼等特点,研发“套路贷”分析研判模型。w(一)公检法三家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5〕1 号)的要求,“套路贷”犯罪是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之一。公安机关要以线索摸排核查为抓手,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班,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采纳全链条打击和分段打击相结合,切实打好对“套路贷”犯罪的主动仗、攻坚仗和整体仗,净化社会环境,取得应有的打击成效。检察机关要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对于符合“套路贷”基本特征,有多名被害人相似遭遇的“套路贷”犯罪团伙,应当依法快捕快诉; 审判机关要加强对立案、民事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数据整合,发现疑似“套路贷”或者公安机关正在以“套路贷”进行侦查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执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或者案件材料。对于“套路贷”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导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再审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再审。对于重大复杂的“套路贷”案件,扫黑办要牵头组织公检法三家进行案件会商,对于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