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浅谈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摘 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动态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与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不完全否认遗失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对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两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遗失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交易,体现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 遗失物 除斥期间 善意取得 作者简介:张雅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2025 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63-02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保护市场交易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善意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的概念,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根据日耳曼法,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时者,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假如占有人将财产让给第三人时,原权利人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占有人(转让人)请求请求赔偿损失
豍因此,善意取得制度是在一定情形下对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限制,是对保护静态所有权或是维护动态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且已经完成登记或者交付
但是该条第一款中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受让人即可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紧接着一百零七条对遗失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作了规定
但问题是,后者是前者的例外规定还是特别规定呢
换句话说,遗失物到底是不是用善意取得制度呢
一、各国对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的规定 (一)各国对遗失物的定义 各国对遗失物并没有明文规定,各国学者也持不同见解
有的认为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有两个:第一,非处于权利人抛弃的意思;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