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地位和历史使命经济法的地位和历史使命 摘 要: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的部门,以特定的经济关系(即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在中国,经济法在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给予它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性;社会本位;国民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5)36-0295-02 所有的法律没有不为着社会上某种利益而生,离开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观念的存在[1]
经济法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的法的部门
社会利益就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要求和愿望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正值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的存在和泛滥对民法、行政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构成了挑战,因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降临于世,此后就承担起民法和行政法无法承担的克服和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历史使命
与民法、行政法不同,经济法并不强调对私权或公权的单项维护,而是强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通过对公权和私权的平衡协调,实现社会整体水平的整体效益的价值目标
一、经济法地位 (一)经济法的独立性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进展中国家都将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程序法的法律规范和手段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某一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统一调整
将经济法从众多的法的部门中划分出来,这是社会化条件下公共管理与社会、经济高度融合,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对立趋于缓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深化的结果[2]
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