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质量问题的处罚规定1、 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扣除该项目的工时费,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进行经济处罚。2、 责任人因疏忽大意造成质量事故:a、 对轻微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处以 20~50 元罚款。b、 对一般事故的责任人处以 50~100 元罚款。c、 对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d、 对造成“二保”车辆上线检测困难,二次上线不合格者,罚款 50 元。3、 责任人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工作中不负责任,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不论事故等级,均按原工时费的 5~10 倍罚款。4、 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责任人应当进行赔偿对因疏忽大意造成质量事故者,按该项目工时费的 40%进行赔偿。配件、材料损坏按采购价作如下赔偿:a、1000 元以内按 50%赔偿b、1001~2000 元以内按 40%赔偿c、2001~3000 元以内按 30%赔偿d、3001~4000 元以内按 20%赔偿e、4000 以上按 10%赔偿以上 5 个档次的损坏配件赔偿,最高不超过 5000 元。5、 维修人员因违反操作规程或疏忽大意造成配件损坏,按上述规定赔偿。6、 连带他人进行返修者,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另行赔偿他人损失,扣除责任者该项目的工时费,并对造成不良影响责任者可同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