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证据(六)第三节 函证(教材修订)【考点四】函证的实行与评价(一)对函证过程的控制(教材修订)1.总体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的全过程保持控制。2.函证发出前的控制措施(盖章、核对)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为使函证程序能有效地实行,在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需要恰本地设计询证函,并对询证函上的各项资料进行充足核对,注意事项也许涉及:(1)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对于银行存款的函证,需要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等保持一致;(2)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涉及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拥有回函的授权等;(3)是否已在询证函中对的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4)是否已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进行核对,以保证询证函中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准确性。可以执行的程序涉及但不限于:① 通过拨打公共查询电话核算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② 通过被询证者的网站或其他公开网站核对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③ 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相关协议等文献核对;④ 对于供应商或客户,可以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对方单位名称、地址进行核对。3.通过不同方式发出询证函时的控制措施根据注册会计师对舞弊风险的推断,以及被询证者的地址和性质、以往回函情况、回函截止日期等因素,询证函的发出和收回可以采纳邮寄、跟函、电子形式函证(涉及传真、电子邮件、直接访问网站等)等方式。(1)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纳的控制措施为避开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算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审计单位自身的邮寄设施,而是独立寄发询证函(例如,直接在邮局投递)。(2)通过跟函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纳的控制措施假如注册会计师认为跟函的方式(即注册会计师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同下亲自将询证函送至被询证者,在被询证者核对并确认回函后,亲自将回函带回的方式)可以猎取可靠信息,可以采纳该方式发送并收回询证函。假如被询证者批准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假如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同,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