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协议法律审核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法律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协议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企业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以市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协议以及市企业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标额 30 万元以上经济协议法律审核
市企业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协议审核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协议法律审核及协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协议”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征询、服务等方面经济协议
第四条 市企业法规处负责市企业经济协议法律审核
第五条 协议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精确审核原则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六条 协议审核部门对下列协议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协议形式
协议形式应采使用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形式
国家规定采纳原则协议文本,应采纳原则协议文本
协议实质性条款
协议实质性条款由协议当事人双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规定,协议实质性条款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酬劳;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处理争议措施
签订协议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步,协议中不得具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 业务部门对经审核协议有实质性条款变动,应将协议送交协议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协议受理
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协议送交协议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送交拟签协议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协议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财务部门有关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签订借贷协议,附担保物有关阐明; 签订担保协议,附主协议原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