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生效与否等同于劳动关系建立呢 劳动协议生效与否等同于劳动关系建立? 3 月,被申请人甲企业公开招聘员工,申请人林某前去应聘,经洽谈并互相理解后,双方均有建立劳动关系意向。由于林某当时尚在乙单位工作,因此双方在 3 月 30 日签订劳动协议中约定:由林某在 4 月之内向乙单位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甲企业在林某报到上班后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种月,企业将不予录用。双方在劳动协议中签字盖章。 因多种原因,林某于 5 月 15 日方与乙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其后当林某到被申请人甲企业报届时,该企业告知林某,由于其晚到半个月,企业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员,因此对林某不能再予录用,双方劳动协议解除。林某于是与甲企业发生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林某认为自己为应聘甲企业工作而辞去了乙单位工作,甲企业已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协议,应确认自己与该企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现甲企业因自己晚到半个月而解除劳动协议于法无据,规定甲企业履行劳动协议,安排工作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甲企业认为企业与林某签订劳动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林某违反了协议约定事项,企业按协议约定可以不录用林某。 申请人祈求被申请人履行劳动协议,安排工作并赔偿损失。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林某仲裁祈求未予以支持。 (一)有关劳动协议效力 《劳动协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三条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协议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协议约定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状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协议;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违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协议法》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林某和甲企业签订劳动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协议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中约定内容及双方作出尤其约定 (规定林某于一种月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到甲企业报到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是企业免除自己法律责任,排除林某权利,故双方劳动协议是合法有效。依法签订并生效劳动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当事人依法必须为之或不得不为之强制力。劳动协议法律约束力重要体现为:(1)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2)当事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