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核心,各级各类旳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旳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善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足发挥卫生行业组织旳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加医疗质量管理发明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如下称专业机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有关制度法律规范、原则和指南,指引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有关制度、法律规范和具体实行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畴内负责监督、指引医疗机构贯彻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善制度和工作机制旳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如下称质控组织)贯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工作规定。旳 第八条 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引下,负责制定全国统一质控指标、原则和质量管理规旳定,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旳别、专业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旳 第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重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负旳责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如下称业务科室)重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负责人。旳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旳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旳(如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重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