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监督行为,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档案)得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监督档案得管理。 第三条 质量监督档案就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得具有保存价值得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与载体得原始记录。质量监督档案反映质量监督活动得全过程,就是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得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质量监督档案工作就是水利质量监督管理得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法律规范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得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质量监督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得原则,维护质量监督档案得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与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得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质量监督档案工作。 质量监督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得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档案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纳入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与管理工作程序,纳入相关部门及人员得工作职责并进行考核。 第八条 质量监督档案工作应与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 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与职能部门,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保证所需经费。 第十条 各级质量监督档案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与标准、法律规范; (二)制定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 (三)指导质量监督文件材料得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负责质量监督档案得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负责质量监督档案得保管与移交工作,并依法提供利用。 第三章 形成、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归档文件材料就是在受理、审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工程项目中间监督、完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竣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