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六大类共计 40 小类)一、父母双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 类) 二、父母双方一方重残,另一方:1、重残2、服刑3、重病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5、被强制戒毒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 类)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强制戒毒 4、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4 类)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3 类)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 1、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2、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2 类) 父母一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1 类)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 类)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 类) 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 1、重残 2、重病 3、罕见病(3 类) 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1 类) 说明:1、“重度残疾”就是指达到《残疾人有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得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得一至四级得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得情形。 2、“重病”就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得疾病,并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3、“服刑或被强制戒毒”剩余期限应不少于 1 年。 4、“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后,另一方再婚且再婚家庭贫困,再婚方无残疾、重病、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剥夺监护权等情形。 5、“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笨丙酮尿症(4 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6、贫困家庭:指纳入城乡低保得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