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1 总 则1、0、1 为法律规范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这一绿色能源体系得广泛应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波市新建、改建、扩建得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分户式与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既有居住建筑及其它民用建筑上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参照执行
1、0、3 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得居住建筑及有热水系统要求得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用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得一体化工作
其它民用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0、4 当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经安装得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性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它相应得安全性要求
1、0、5 当在建筑物上安装、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得日照标准,其中小高层及高层住宅区域规划设计及进行日照分析时,宜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得应用预留条件
1、0、6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得设计、安装及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得有关标准得要求
3 基本规定3、0、1 太阳能就是一种可再生得绿色能源,民用建筑得生活热水制取应优先采纳太阳能热水系统
3、0、2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得原则,需建立在宁波本地区可靠得气候资料基础上(太阳逐时辐射模型),可采纳宁波市典型气象年数据文件中得辐射数据(详附录 A)
3、0、3 高层类(12 层以上)住宅及公共建筑宜在条件许可得前提下,尽量选取合理得太阳能热水系统制取生活热水
也可以采纳栏板式、阳台式集热器制取生活热水,但应保证集热器能充分地采集阳光
3、0、4 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采纳管道预留、用户自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