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硕士学位论文题 目: 有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培 养 单 位: 法 学 院专 业 名 称: 经济法学指 导 教 师: 宋 智 慧 副教授研 究 生: 李 安 琪完 成 时 间: 二〇一五年一月沈阳师范大学讨论生处制类别全日制讨论生√教育硕士同等学力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讨论成果。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讨论成果。对本文的讨论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 日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授权沈阳师范大学讨论生处,将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有权可以采纳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作者签名: 日期: 有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中文摘要有用艺术作品通过一种立体造型的表达方式呈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凝聚了创作者思想感情,具备了著作权法客体“独创性”、“可复制性”的要求,是一种富有美感的智力创作成果,但其又区别于一般的美术作品,具有有用性,可以在日常中服务人们的生活,是一项非常特别的著作权客体。一些外国法典以及国际条约已经对有用艺术作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其列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然而,有用艺术作品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却十分尴尬。在我国 2025 年的著作权法修改意见稿中,曾经提出将有用艺术作品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然而在 2025 年的著作权法修改中缺并没有采纳这项规定。,它其。理论讨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有用艺术作品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意见不一,适格性标准更没有达成一致,对于有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有待于进一步讨论。在本文中,首先对有用艺术作品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即有用艺术作品的定义、特征,并且将有用艺术作品与有用艺术品、美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最后还对有用艺术作品的国内外立法历史嬗变与现状进行了论述,为下文的介绍作出了铺垫。文章中还论述了有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适格性,首先,介绍了著作权法客体条件,然后结合有用艺术作品的特征进行分析,论证了有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客体适格性,符合独创性、可以有形复制的特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