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纠纷日益复杂、多样,人们的逐利欲望日益膨胀,诉讼往往成为人们逐利的手段之一,诉讼欺诈现象也日趋严重
诉讼当事人为了赢得判决结果,往往不择手段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使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遭到破坏
培根说过:“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不公正的其他举动危害更大
因为不公的举动只不过弄脏了河流中的水,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河流的源头败坏了
”诉讼欺诈往往又是在合法形式的掩盖下,来谋取违法诉讼利益的,其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
试想,人们抱着善良公正的愿望,想通过诉讼这道底线来寻求公正的纠纷裁决结果,却被人用欺诈的方式通过法院的“帮助”而侵占了其合法权益,无疑会使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审判能力和公正性做出怀疑
因此,诉讼欺诈的危害性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对其加以分析和防范
准确认定它的法律性质并妥当加以调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诉讼欺诈理论讨论现状
1 诉讼欺诈的概念
2 诉讼欺诈定性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