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构建稳定、安全、经济、高效、可持续的信息支撑体系,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公司又好又快进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建设(以下简称“四统一”)的原则,以防止产生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第三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是全公司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根据“四统一”的原则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管理与信息资源整合等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类应用及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等)的建设与升级。第二章 统一规划第五条 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公司总体进展战略规划,结合信息化建设现状和信息技术进展趋势编制。第六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公司讨论审定后实施,其作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第七条 各子(分)公司应编制与公司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相配套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公司信息技术部备案。第三章 统一标准第八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标准体系,信息化标准体系由公司信息技术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化项目必须采纳统一的标准体系,原信息系统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更新。第四章 统一计划第十条 各子(分)公司、公司各部门依据公司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年度信息化建设建议计划,经公司信息技术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列入子(分)公司和公司年度工程计划。第十一条 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计划外项目发生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第十二条 已下达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追加投资的,应当根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第五章 统一建设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化项目由公司信息技术部和项目需求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各子(分)公司、公司各部门不得自行建设和重复建设。第十四条 严把需求管理关。需求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的建设目标、详细的业务流程和功能要求,必须做到业务范围界定清楚。第十五条 严把方案设计关。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重大信息化项目由公司信息技术部组织方案设计。设计方案未经公司信息技术部审核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第十六条 严把实施监管关。公司信息技术部和项目需求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共同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