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构建稳定、安全、经济、高效、可持续的信息支撑体系,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公司又好又快进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建设(以下简称“四统一”)的原则,以防止产生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是全公司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根据“四统一”的原则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管理与信息资源整合等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类应用及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等)的建设与升级
第二章 统一规划第五条 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公司总体进展战略规划,结合信息化建设现状和信息技术进展趋势编制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公司讨论审定后实施,其作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七条 各子(分)公司应编制与公司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相配套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公司信息技术部备案
第三章 统一标准第八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标准体系,信息化标准体系由公司信息技术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化项目必须采纳统一的标准体系,原信息系统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更新
第四章 统一计划第十条 各子(分)公司、公司各部门依据公司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年度信息化建设建议计划,经公司信息技术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列入子(分)公司和公司年度工程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计划外项目发生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已下达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追加投资的,应当根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统一建设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化项目由公司信息技术部和项目需求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各子(分)公司、公司各部门不得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