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 环监〔1995〕335 号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与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少化,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监测布点得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得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 2 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 3—5 次,但不得少于 3 次。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得建设项目,其废水为稳定排放得,环境监测站在监测时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 3 次。 3、对非稳定排放源,必须实行加密监测得方法。 4、对噪声得监测,可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与夜间监测厂界排放情况。 四、监测得质量保证 1、环境监测站在验收监测中所用得采样器与其她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得分析测试,应采纳国家颁布得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得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得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得监测方法或相应得等效方法。 3、承担竣工验收监测得环境监测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验收监测过程应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得《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与《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得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7、3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与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与环保设施得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与环保设施得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7、3、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得建设项目,对污染物得采样与测试频次一般为 2~3 个周期,每个周期 3~5 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得次数); 7、3、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得建设项目,废气采样与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 2 天、每天采 3 个平行样,废水采样与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 2 天,每天 4 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 2 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得,需2 天,昼夜各 2 次),固体废物(液)采样与测试一般不少于 6 次(堆场采样与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 6 个); 7、3、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得建设项目,废水与废气得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与测试频次不得少于 3 个平行样,废水采样与测试频次不少于 2 天,每天 3 次; 7、3、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得建设项目,必须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