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得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得,以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第七条股东得姓名(名称)、出资额如下: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人民币)出资比例第八条 公司应于各方出资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委任有资格得会计事务所就出资进行验证,并在出具验证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九条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得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得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得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得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得出资额及股权比例 (3) 出资证明书及编号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限内可以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变更其注册资本,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有限根据实缴得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公司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得除外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注册资本中得全部或任 何部分出资设置抵押、质押、债务或以及其她形式设置她项权利 第五章 公司得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不设董事会,推选执行董事),由全体股东组成,就就是公司得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得经营方针和投资方针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得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得酬劳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得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得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得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得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 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当股东会就公司得经营 方针、进展战略、重大投资、重组兼并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 股东应回避表决。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 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