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能 减 排 基 础 知 识 一、能源统计基本原则与采集依据
1.能源统计基本原则
(1)谁消费、谁统计;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3)仅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不应重复计算;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计入能源消费量
2.能源统计数据来源和依据
(1)单位能源统计台账; (2)购进和调出能源的财务数据; (3)能源结算单及其他能源消费结算凭证
二、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指标
1.能源消耗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能源的能量总量
能源消费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一次性直接消费,又称终端消费;另一种是加工转换消费,又称中间消费
终端消费是对中间消费而言,是指能源不用于中间加工转换,而是直接投入到各种加热、动力等设备,用于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的消费
中间消费是指能源加工、转换企业(或车间)生产二次能源产品所消费的能源数量
"能源消费总量"计算公式如下:x9LodkA
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能源损失量折标准煤之和 g0OsFS2
能源中间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可参见附件 1
能源消费总量具体包括: ①用于生产本企业的产品、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 ②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讨论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消费的能源; ③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消费的能源; ④用于劳动保护及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⑤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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