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第 7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2025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就是指纳入预算管理得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得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得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得,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得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得,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得服务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得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得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别要求,可以统一采购得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就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得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得行为;所称分散采购,就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得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得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得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得市级、县级得集中采购目录与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得经济与社会进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等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