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严禁清单”监管内容(一级目录)序号监管内容(二级目录)法律法规依据1、资质情况1、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持有有效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不得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1、2《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禁止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1、3禁止餐饮服务单位擅自改变经营条件(加工部局、流程、相关设施设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1、4《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禁止转让、涂改、出借、倒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制度及人员管理情况2、1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聘用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2、2禁止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得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情况《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2、3禁止餐饮服务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抽烟、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法律规范》第十二条2、4严禁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得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得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3、场所卫生、设施设备情况3、1厨房内必须保持环境卫生干净不得有昆虫、鼠害,墙壁、顶棚不得有蜘蛛网或霉斑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3、2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得操作工具与设施设备加工、贮存、盛放食品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3、3禁止使用不能正常运转得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与防鼠、防蝇、防尘等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监管内容(一级目录)序号监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