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三十章六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第三十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有关国际公约(选、简)※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际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重要法律根据。工业产权国际公约首推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著作权国际公约则以 1886 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 1952 年《世界版权公约》为主。国际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组织化重要标志。 1967 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导致统一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组织成立。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组织制定国际公约、进行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 19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 67 年签订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设置。我国 1980 年 3 月正式参加。宗旨:通过国家之间 合作,并在合适 状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增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行政合作。任务:1、增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并协调各国立法,鼓舞各国缔结保护知识产权新国际协定。2、执行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 行政任务。3、担任或参加其他增进保护知识产权 国际协定 行政事务。4、对进展中国知识产权 立法及建立机构等提供援助;5、搜集及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 情报,从事和增进这方面 讨论工作并公布讨论成果。管理有关工业产权与著作权联盟、公约及协定等。最高权力机构是:大会《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最初由瑞士政府代为管理。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种世界性多边公约,于 1883 年在法国巴黎签订。我国 85 年 3 月正式参加。《巴黎公约》最新文本(有效文本)是 1967 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巴黎公约规定由缔约国构成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即巴黎联盟”,并界定了工业产权保护范围,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与各缔约国共同遵守 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重要特点:(1) 国民待遇:有关工业产权保护方面 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 重要内容。即巴黎联盟内任何组员国 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可在联盟其他组员国内享有各国法律目前或此后予以该国国民 多种利益,非组员国 国民假如在组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真实、有效 工商业营业所,也享有与组员国国民同等待遇。(2)优先权:《巴黎公约》规定,已在一种本同盟组员国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一项有用新型,一项工业品式样或一项商标注册 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 期限内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