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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申请(一)破产申请的主体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它不是破产程序的开始,只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动因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的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是人民法院推断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依据
(三)破产申请的撤回根据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但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即认为自己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对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别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2
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 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作出之日起 5 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3 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 15 日内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