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养,防范伤亡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确立终身培训的观念。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各岗位操作人员除根据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从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等)。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80 号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44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 140 号令)《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25]93 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 80 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清单》(鲁安办发 2025 年 27 号)4. 职责4.1 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2 安全总监负责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培训计划。4.3 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3. 1 负责协助安全总监拟订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并按计划开展相关安全培训。4.3.2 负责配合生产部开展厂级安全培训。4.3.3 负责建立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等。4.3.4 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外委培训事宜。4.3.5 负责对各车间、单位的安全培训记录进行监督检查。4.4 安全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外委培训,并建立相关培训档案。4.5 安全部负责厂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4.6 行政部负责培训教育场所及设备的管理。4.7 财务部负责安全培训教育费用管理。4.8 各单位负责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并建立相应培训档案。5.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5.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接受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并按时参加每年再训。5.2 安全部根据市安全管理组织的培训计划合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并办理相关培训信息登记、费用交纳、报销等相关事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再培训。5.3 其它科室、生产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