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方案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24 号)以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要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适时调整安置对象范围,避开福利化倾向,为广阔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进展稳定作贡献。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要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加强协商,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特定时期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和制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发放和监管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资金;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开发、管理和监督公益性岗位。第二章岗位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