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学校老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5]133 号)、《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25]15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5]1 09 号),参照法律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绩效工资分配,维护广阔教职工利益,稳定学校老师队伍,明确内部分配政策,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法律规范的学校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阔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进展。 二、实施对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中心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省派资教生)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支教老师,绩效工资核定到受援学校,,参加受援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由受援学校组织考核,考核依据及要求与受援学校教职工一样,借调在非义务教育学校或其他单位的教职工不参加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三、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加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学校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绩效工资差距不宜过大。 四、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分上半年(1-6 月)、下半年(7-12 月)两次考核造册,由学校核定公示后报教育局审批,通过后,直接划拨到老师个人工资卡上。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 (一)绩效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考核共计 100 分,其中考勤 10 分、工作量 30 分、教育教学过程 30 分、教育教学业绩 30 分。 1、考勤(10 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病假 3 天扣 1 分、事假 1 天扣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