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照明公司服务管理法律规范某照明公司服务管理法律规范1、售后服务标准第一条:公司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如因质量问题,从 购买之日起,吸顶灯及嵌入式灯镇流器保修 1 年,灯管保用 半年,塑件不保修;节能灯保用一年。各终端应严格按此标 准对消费者所购产品进行维修或换货,对超出保修期限的, 可核收配件费及所更换配件的 10%的维修费。第二条:节能灯的退换货评判标准:A.能亮的一律不换;B.不亮的(包括破裂的)如灯头未老化(八成新)的可 给予一支换一支,灯头老化的不予更换。C.灯管变灰或接桥间发黑的,不予更换。D.公司从 4 月 1 日起,对节能灯实行喷码(见通知), 考虑到产品销售周期,自出厂之日 15 个月内的,可一支换 一支,超出 15 个月的,一律不予更换(此规定只针对经销商, 对顾客的保修期仍为 12 个月)。第三条:如产品出现批量质量异议,在经销商提出问 题的两天内,由客户服务部负责协调,由技术部派技术人员 上门认定,如确属质量问题,公司负责全部退回,并承担所 有运输费用。第四条:若运输途中发生意外而造成货物损耗、丢失 等情况,由客户服务部协同物流部配合客户向货物运输中的 承运方进行索赔。第五条:售后服务工作采纳逐级负责落实,即各物流 和办事处对其所辖专卖店的售后服务负责,各专卖店对其所 辖分销商售后服务负责,各级经销商必须依据本服务条款保 证售后服务。第六条:公司向各特约维修点提供电子镇流器、环形 灯管、平面排管等配件,各维修点可凭有故障配件向物流商 或办事处更换配件。第七条:凡是在售后服务中出现的用户纠纷,各办事 处和区域经理必须妥善调解,遇到例外或责任难以界定的问 题,由客户服务部负责做出最终解释和裁定。2、不良产品退换货程序第一条:凡***品牌的各地零售终端必须严格执行售 后服务标准,对符合退换标准的产品应给予无条件退换货; 对于属于维修责任的产品,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本区域*** 维修点的地址。第二条:消费者凭有效的购买凭证进行维修,以界定 维修责任和服务内容;各维修点必须承当负责区域的产品维 修工作,热情接待,当场维修;对于一时无法维修的,必须 明确承诺在三天内进行修复;逾期不能修复的,给予退换产 品处理。第三条:各维修点定期将不良的产品和配件与各物流 商或办事处进行对换,再由物流商或办事处每月定期集中返 厂,其中运输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条:各物流商或办事处将不良产品返厂前,应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