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的法律责任适用2025 年 7 月 17 日,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所属拉甲坡矿 3 号作业面发生透水事故,81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8000 余万元。事故的发生后,矿主与何池行署、南丹县一些官员相互勾结、隐瞒事故、封锁消息达半月之久。2025 年 12 月 22 日,甘肃白银市平川区小南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夺走 11 名矿工的生命,事故的发生的消息被封锁了整整 10 天 。2025 年 6 月 9 日,甘肃永登县哈拉沟煤矿发生煤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矿主报告有 5 人死亡,实际死亡人数为 19人,其中 14 人 被瞒报。事故瞒报已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痈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其中包括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通常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违法的程 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 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安全生产法》第 91 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生产事故报告义务的行为,规定了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以及 拘留的行政处罚。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国有性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来说是切合实际的,因为国有性质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的是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委任或招聘的;有的是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选举,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因 此,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有一定的行政干预权,可以对违反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的企业负责人做出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然 而,降职、撤职对非国有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目前无主管部门的三资企业、民营个私企业的负责人来说缺乏约束力。 第一,他们的职务不是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很难将他们降职、撤职。第二,这些企业内部组织机 构不健全,都是老板个人说了算,不存在老板自己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