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为低碳服务模式奠定基础经商务部第 2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进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 监管总局同意,《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 9 月 1 日起施行。记者观察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 资质认定和管理、监督管理、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 行了明确规定,转变原有试点示范模式,充分发挥市场调节 资源配置作用,使行业真正实现报废、回收、拆解、再制造 循环健康进展。比如,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 器、前后桥、车架)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 用。回收拆解企业记录“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 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 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 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并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 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 台”系统。细则的施行,将加速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迈入 市场化进展进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进展,车主处理报废汽 车也将更加便利,对丰富和转变汽车零部件后市场低碳服务 模式奠定了基础。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 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 解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国家鼓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 业化、集约化进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 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 督管理工作,进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 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 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进展。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