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得 “十三不得” 一、统计负责人 3 条“不得”: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2、不得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第六条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得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与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得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得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她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得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违反 3 条“不得”得惩戒:《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得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得;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她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得;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得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得;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得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得。 二、统计人员得 3 条不得: 1、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不得要求提供不真实得统计资料; 3、不得有其她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与个人提供不真实得统计资料,不得有其她违反本法规定得行为。 违反 3 条不得得惩戒:《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得;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得内容得;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得;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她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得统计资料得; (五)未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得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得。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得,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调查对象得 2 条“不得”: 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得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她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与国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