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由职业病防治院检测后,其结果还需像什么部门申 报
申报后有回执吗
现在的事情难做多了,多头管理,过去是卫生部门在管,现在是安监部门也在管(而 且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下面一些文件,供参考吧: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 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自 2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 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 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 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 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 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 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 29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对本单 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