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引发的法律思考/郭锐2.欧洲共同体。欧洲共同体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在20 世纪 70、80 年代以来发生了很大变革。1973 年丹麦颁布的《有 限公司法》明确肯定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德国 1980 年《有限 责任公司增订法》最终确认了一人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国1985 年修改公司法,允许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989 年 12 月 欧洲议会颁布公司法第 12 号指令,规定一人公司主要适用于以有限责任为主的封闭式公司。此后,欧共体各国关于允许一人公司设立的立法逐步走向统一。3.0 本。昭和 13 年修正商法容许一人公司存续之后,又于平成 2 年公布了法律第 64 号 商法部分改正”令,删除了旧有 限公司法第 69 条(一人公司必须解散的规定)。这样,日本实行不设发起人人数下限的方法,由1990 年之前禁止一人公司存在,转而允许一人公司存在。虽然我国一人公司的情况与西方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但 西方国家走过的道路对我们不无借鉴意义。在我国立法对公司成立后演变而成的设立后之一人公司是否有法人格缺乏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司法中应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必要情况下可认可其法人主体资格,而不应一概否定之。意见 1仅因股权转让形成一人公司的局面而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显见不合理。意见 2 虽对股权转让行为效力作出合理的认定,但认为股权转让形成的一人公司如要继续经营应变更企业性质,否定其法人格,这在事实上使股东希望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形态获得有限责任优惠的意图落空,股东利益并未得到保障。意见 3 虽与意见 2 在对案件实体处理上并无二致,但认可一人公司的观点值得赞同。随着《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表决通过,一人公司与揭开公司面纱”的新规定触发了社会公众和各大媒体对我国信用体系建 设的广泛关注,即对一人公司如何规制。经过 8 个月的全面讨论,谨慎分析,一人公司最终被确定地写进了今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在这部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的新《公司法》中允许建立一人公司,必将会带来以下几项突破:一、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一人是指出资的股东唯一,而并非一个自然人)。这无疑会大大有利于国有企业 依法改制改革的深化。二、原先上市的公司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以后就可以了。三、由于新公司法已经明确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 地位,从而会产生或短期内将要产生更多更科学全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完善一人公司的规定。此举既有利于非公有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进展,又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