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案例研习(25 ):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XX 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 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 年 12 月在上海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沪府体改审(1998)8 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上海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 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 3, 6 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 1, 559 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43
1998 年 7 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3 年 2 月 18 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 3,6 万股增为 7,2 万股
根据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 23 第 364 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43
23 年 2 月 28 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3]5 号),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23 年 3 月 13 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 2,016 万股股份及 1,102 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1
315 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