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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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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买受人(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一、概况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 24 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 (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序号标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规格生产企业商标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可另接)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 3 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有效期限 1.卖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卖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 6 个月。 3.特别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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