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煤炭购销合同 甲方(销售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煤炭品种、数量、价格 品 种 数 量 (吨) 单 价(元/吨) 总 价(元) (数量×单价) 含税 不含税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煤炭质量 成份 标准 水分 % 全硫 % 灰分 % 挥发分 % 发热量 灰融点 (ST) 粒度 固定碳 粘结度 收到基 ≤ ≤ ≤ ≥ ≥ Kcal/kg > ℃ mm ≥ ≤ 空气 干燥基 ≤ ≤ ≤ ≥ ≥ Kcal/kg > ℃ mm ≥ ≤ 烘干基 ≤ ≤ ≤ ≥ ≥ Kcal/kg > ℃ mm ≥ ≤ 第三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提)货时间: 。 2.交(提)货地点: 。 3.交(提)货方式: 。 第四条 煤炭验收 1.煤炭交(提)货后,由双方约定在 日内完成验收。 2.质量确认:双方同意以 检验结果为准。 3.数量确认:双方约定 。 实际装载数量允许合同数量(± %)溢(亏)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可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煤炭货款支付给甲方。 1.在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2.煤炭装运后,按装运数量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