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上海市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9 月 16 日, 上海市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的职责是: ( 一) 审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二) 提出实施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 ( 三) 对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 四) 承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其它工作。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 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委员会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 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 坚持科学性原则, 从本市地区实际情况出发, 促进食品安全和企业诚信, 促进食品安全标准与经济社会协调进展。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常务副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 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日程工作, 副主任委员根据分工负责各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第五条 委员会设秘书长 1 名, 副秘书长若干名。第六条 委员会设委员若干, 由医学、 农业、 食品、 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本市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由本市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推举的专家, 经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 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聘任, 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 5 年。本市有关部门的代表为单位委员, 单位委员不指定具体人员。第七条 委员会设 2 个专业分委员会, 具体为: ( 一) 食品产品和生产经营法律规范; ( 二) 检验方法与规程。根据审评工作需要, 委员会可临时组建特别分委员会。第八条 专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 2 名。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该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专业分委员会负责本专业领域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技术审评工作。各专业分委员会中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 15 名( 不含单位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 承担委员会事务性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设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第十条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会议、 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也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