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 鉴于甲方有意为其公司_________(财务、企业经营管理等)业务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所需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
甲乙双方特依据《民法典》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化系统、信息系统、系统、项目等词除另有指明外,均指本合同项下由甲方投资,乙方承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里程碑是指乙方在计算机信息化系统集成中,在技术上和项目过程中相对独立的阶段性工作
3.商业秘密是指甲、乙双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管理信息、方式方法、顾客名单、商业数据、产品信息、销售渠道、技术诀窍、源代码、计算机文档和技术资料等,或由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商业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任何信息
4.工作日是指国家所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所有工作日,未指明为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顺延的日期
5.规格是指在技术或其它开发任务上所设定的关于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
二、甲方所需信息系统及原有信息系统 1.甲方所需信息系统描述甲方为其_________(公司经营的业务)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处理的业务对象为_________(财务、人力资源管理、业务交易数据处理等);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要求、主要功能和目标为_________
2.甲方原有信息系统描述甲方原有的系统_________(技术设备名称)_________(计算机信息系统名称)为_________(财务、客户资源管理、仓储管理等),其主要功能是_________
乙方将根据甲方要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系统中已有的设备和相关软件,对原有系统进行集成,向甲方提供其要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已有系统的设备和软件见附件_________(其中注明:选用的设备与软件,未注明的设备与软件在建立的系统中不予利用,或由甲方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