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与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协议甲 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33 号法定代表人:刘洋送达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8 号 IFC 国际财源大厦 B 座 21 层联 系 人:李伟明乙 方: 住 址:法定代表人: 送达地址: 联 系 人:鉴于:A、甲方是中国国内依法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发行信托产品;B、乙方是中国国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专业的客户服务经验;C、甲方拟聘请乙方就其拟发行的信托产品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就此事项,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执行。一、乙方咨询服务内容和方式1. 乙方利用其丰富的渠道资源与客户资源,为甲方拟发行的信托产品(以下称“信托产品”或“信托计划”)向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客户提供咨询服务。2. 乙方就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发行规模、预期收益等相关信息向其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并视甲方要求针对其客户开展信托产品的投资培训(培训内容以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为准)。3.乙方不得误导客户、不得进行夸大宣传或其它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且应明确提示客户,最终以客户与甲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4.甲方认可乙方向其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期限为 三年( 2025.5— 2025.5 ) 二、咨询服务费用核算1. 乙方咨询服务费用以其提供咨询服务的客户所实际认购的信托份额(不含手续费,以下称“客户认购金额”)作为核算依据。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并遵守甲方相关规定安排客户办理签约、交款手续。3. 对于客户是否由乙方提供的事实,以乙方与甲方共同签章确认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服务确认表》(见附件)予以明确。该确认表由甲乙双方根据每次合作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制作并确认,各份确认表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若存在客户经由含乙方在内多个渠道引荐的情形,则甲方有权结合客户自身的确认申明及相关各方提供的书面文件予以综合认定并享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对认定结果不持异议,予以认可。5、客户认购信托份额金额以甲方实际收款金额为准。三、服务费用的支付1. 认购金额的确认: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就客户名单及客户认购金额进行确认,并由双方签字认可。2.服务费用的确定:固定期限产品服务费用=乙方提供服务之客户所认购甲方信托产品总金额×总服务费率。开放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