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给予业委会的职责《物权法》规定如下: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与 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当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 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的绿地,属于 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 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 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与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 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区公共部分,是全体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业委会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法具备决定权。除非 重大重项:第七十六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指引一、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由原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和居(村) 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七至十五人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 应为单数。居(村)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