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给予业委会的职责《物权法》规定如下: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与 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当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 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的绿地,属于 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 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与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 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与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 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区公共部分,是全体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业委会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法具备决定权
除非 重大重项:第七十六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