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NIR )总体介绍东京备忘录现行检查机制实施现状东京备忘录现行检查机制是基于船舶目标因子和风险而确定港国监督检查的优先等级,其规定的选船机制和检查优先等级的设置,除去备忘录附则 3 的表现不佳船舶和第款规定的优先检查的船舶,以及现行检查机制高风险和极高风险船舶外,其他船舶的检查窗时间统一规定为 6 个月,即“个月内不再检查”的机制。该机制很难体现不同船舶的检查频率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港国监督检查资源的浪费,还增加了管理水平高和技术状况良好的船舶在迎接港国监督检查方面的负担。对船舶和公司的监管手段如检验、检查和审核等,都不如公司对船舶主动管理的连续和直接,而公司的良好绩效是保持良好船舶技术状况的根源。与公司审核管理相比,港国监督检查对船舶的监督管理更为直接。但在现行检查机制的环境下,即便船舶因多项性质严重的缺陷被滞留,港国监督检查官的权限仅局限于对船舶提出附加审核的要求。公司安全绩效好坏的区别在现行检查机制中难以体现,不利于推动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东京备忘录 NIR 出台背景东京备忘录和巴黎备忘录在 24 年召开了第二届部长级联合会议,决定协调两个备忘录的港国监督检查程序向一致性进展。“威望号”沉船和泄油事故后,欧盟意识到原有港国监督检查机制无法完全阻止低标准船舶进入该水域营运。为避开和减少低标准船舶进入其水域,欧盟于 29 年 3 月 11 日通过了第三套海事安全一揽子法令,即 29/16/EC。根据该法令的要求,巴黎备忘录委员会第 42 次会议,通过了引入了对公司绩效的考核和针对不同风险的船舶实施不同检查频率的选船和检查理念的新港国监督检查机制(巴黎备忘录 NIR),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巴黎备忘录 NIR 充分吸收了 IMO 综合安全评估(FSA)在风险评估方面的讨论成果,对高风险船舶实行灵活和持续的管理办法,使用了船旗国表现、检验机构表现、公司表现来识别和评估船舶的风险,把以风险分析技术为核心的 FSA 方法引进航运安全管理。在东京备忘录第 19 次委员会后,由加拿大牵头,包括中国、澳大利亚、智利、**、日本、韩国、马来西亚、俄罗斯、新加坡以及巴黎备忘录秘书处代表在内成立了东京备忘录 NIR 工作组,启动了东京备忘录 NIR 的编写工作。东京备忘录第 20 次、21 次、22 次委员会分别对东京备忘录 NIR 进行了讨论和修改.2025 年 1 月,东京备忘录第 23 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