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 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 9 85 年 12 月 19 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 47845 号安一 2 4 型 民 航 客 机 , 执 行 某 市 民 航 局 101/ 4 35 航 班 任 务 。 当 飞 机 飞 到 东 经118。09’00”,北纬 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得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 日1 4 时 30 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就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得民用航空器 ,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得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就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得《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得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得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得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得,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 6 条第 13 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就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得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 1 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得外国人得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得”,情况,某甲得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得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 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得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得机会,在驻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