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含处分程序、 撤消处分程序及处分结果使用等)XX 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造一个良好的 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 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规矩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 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 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学校对违纪学生, 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及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 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常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卑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 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 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无论是偶 发性还是反复性,根据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以下六 种处分:(一)头警告;(2 警告;(3)严重警告;(4 记过;五) 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条处分由违纪学生书写
班主任在调查讨论的 基础上,将学生的检查情况和旁证一并上报学校德育部门
处 分决定后,由德育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被处 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由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 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第 1 页除给予纪律处格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 分:(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 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