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校长为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讨论食品卫生交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校长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膳食科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学校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校长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
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1
未根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对食堂食品卫生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