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施环境比较 简介:审计结果公告在发达国家是一种通行做法,近年来我国也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完整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尚未建立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受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审计模式、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文章从以上环境因素着手,分析比较了中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异同,以期对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和健全提供参考
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 审计公告制度法律法律规范 2025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这里并没有将审计结果公告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义务,而是作为一项可自由裁量的权利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也并未对审计结果公告做出规定
虽然我国尚未对审计结果公告立法,但对公告的内容、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作了一些规定
2001 年颁布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一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审计机关可以按原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结果: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2025 年颁布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法律规范了审计署以《审计结果公告》正式文本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规定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的审批程序
同年审计署还颁布了《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这些准则的出台,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操作指导
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