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动火作业安全规定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管理处区域内在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报肖防局审 批,特别情况下在管理处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填写《临时动业作业审批表》经批 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实行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处派 人监督,其动火完毕后立即清查现场。在经批准重点部位动火(变压器、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等处) 动火必有面做到“七不、四要、一清”。1、动火前“七不”a 防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b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c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实行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d 凡盛装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洁净,排除残有的油质不动火;e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f 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2、动火中“四要”a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b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c 出意外事故时要及时扑救;d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常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 要立即停止动火;3、动火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才能离开 现场。如违反以上安全操作规定发生事故,由公安部门追究肇事者和责任者和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