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 术语和定义2。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酷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实行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4。2 规定执行.4。1。4 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m 以内的,应实行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实行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4。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实行防火隔绝措施。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