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第一节 管理范围第一节 管理范围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组织及人员的设置,安全检查责任制,安全隐患查处及整改,事故种类的界定,事故报告的内容、期限与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隐患与事故管理的有关事项。第二节 管理职责第二节 管理职责第三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安全隐患与事故的协同检查、监督整改和调查处理。第四条 各部门(车间)负责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检查、整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协同安全管理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节 安全组织及人员设置第三节 安全组织及人员设置第五条 公司内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各生产部门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查处,安全隐患与事故管理的执行部门是各责任部门。第六条 各生产部门的副职或综合管理员即为各自部门(车间)的安全管理员。第四节 事故种类的界定及事故程度的划分第四节 事故种类的界定及事故程度的划分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系指设备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爆炸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事故。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设备事故是指设备操作不当、维护保养不当等造成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行为或事件。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事故系指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不当,操作失误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损失,生产波动、间断或减产之事件。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事故系指半成品、产成品质量控制指标未达到相应标准而产生较大经济损失之事件。质量事故损失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报废损失,或造成投入产出比较明显下降带来的损失,或客户投诉并要求经济赔偿或退货而产生的相应的经济损失,或客户流失而产生的间接损失。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产品生产、维修、改装、运输、贮存、销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有毒有害污染非正常排放并对环境造成污染,给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损失的事件。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火灾爆炸事故,系指在生产、维修、改装、运输、贮存、销售的过程中造成的火灾和爆炸的事件。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人身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可抗力及其他因素造成的人体部位损害甚至死亡的事件。第十四条 本制度事故程度划分根据影响大小,损失轻重,限定标准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