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为及时报告和统计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司所属从业人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报告和统计适用本制度。二、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从业人员伤亡事故是指从业人员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灾事故等。三、公司按其职能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建立档案,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四、事故分类:(一)交通事故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或轻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 3 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或重伤 3 至 10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达 3 万元不足 6 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 3 人及以上或重伤 11 人以上;或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及以上;或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折款 6 万元及以上的事故。(二)伤亡事故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2 人以下或一次重伤 9 人以下的事故,或轻伤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3 至 9 人或一次重伤 10 人以上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的事故。(三)火灾事故按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一般火灾:死亡 2 人及以下;或重伤 19 人及以下;或死亡、重伤 9 人及以下;或受灾 29 户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 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重大火灾:死亡 3 人及以上;或重伤 10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10 人及以上;或受灾 30 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 30 万元及以上。特大火灾:死亡 10 人及以上,或重伤 20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20 人及以上;或受灾 50 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 1 万元及以上。五、事故报告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从业人员(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门,公司有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 小时内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和某某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出租办”),并于 12 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等)书面上报市出租办。火灾发生时应立即拨打 119 报警。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时,事故单位及有关领导、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