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第四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的编制及执行、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用、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者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进展需要,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别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第八条 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第十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一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由公司根据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第十二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1.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2. 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会计负责人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3. 部门副主任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4. 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聘任。上述程序也合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1. 先在本部门或者企业内部调整;2. 内部无法调整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第九十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 1 年。第十四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