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23。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23。1 本制度涵盖仓库和储罐区内安全管理.23.2 本制度由仓库部门、安环部和生产车间承担。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原料、产品等出入库登记;安环部负责消防设施、动火管理;生产车间负责已接受的储罐、原料的管理。23。3 仓库安全管理仓库建设管理23。3.1。1 新建、扩建、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审核。仓库建成后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23。3。1.2 仓库区域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23。3。1。4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防雷需要,装置避雷设备。23。3。1。5 储存各类化学易燃物品、燃烧物品等专业仓库,不准建在车间或人比较聚集的地区。23。3。1.6 库区库房内要保持干净。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库区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布、汽油工作服、手套等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23。3.2 库存物品管理2。1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在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23。3。2。2 原料和成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贮存,同时还应按先进先出原则发放原料和成品,并对贮存过久而影响质量超期原料和成品进行及时检查和及时处理。原料及成品贮存期以包装罐上标识为准。23.3。2。3 原料和成品不宜露天存放、贮存。应贮存于干燥、阴凉、通风、隔热、无阳光直射、邻近无火源的仓库内。仓库内温度应控制在35°C 以下,超过应实行降温措施。23。3。2.4 各类物必须存放于指定地点,不准乱摆乱放,且各类物品必须根据不同的特性分类、分区专储。易燃物品或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必须分开保存,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区域内存放.严禁混存,严防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23.3。2。5 库内贮存应按不同型号、品名、批号等分类、分垛贮存。要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柱距、梁距,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每个库房必须规定储存限额。原料和成品在装卸、堆垛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容器的密封和包装完整,切忌撞击、乱抛乱掷和超高堆码。夏季炎热高温天气(35C 以上),十点至十七点不准装卸易燃溶剂。23.3。2.7 原料和成品如有破损、泄露应立即更换...